依據:
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(強制入會):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同業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本會會員為直轄市、縣(市)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。前項會員, 應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行業公會及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,經會員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送理事會審查通過,繳納入會費一萬元、常年會費伍仟元後為贊助會員。每一贊助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人,除未具表決權、選舉權、 被選舉權、罷免權等四權之外,其應享有之權利義務與正式會員代表相同。
直轄市、縣(市)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加入本會時,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、會員代表登記卡及立案證書影本,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准其入會,並由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本會每1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,依下列規定辦理:
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8萬元以下者,推派代表3-6人。
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8萬元-17萬9999元者,推派代表7-12人。
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8萬元以上者,推派代表13-15人。
入會會費:
會員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1次繳納新臺幣壹萬元。
會員常年會費:
正式會員:按所屬會員之常年會費5%繳納之。前項常年會費依各該會員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。
贊助會員:年繳常年會費伍仟元。
入會文件送達地點
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180號8樓
電話:(02)2312-3010/傳真:(02)2312-3900
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(強制入會):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同業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本會會員為直轄市、縣(市)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。前項會員, 應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
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行業公會及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,經會員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送理事會審查通過,繳納入會費一萬元、常年會費伍仟元後為贊助會員。每一贊助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人,除未具表決權、選舉權、 被選舉權、罷免權等四權之外,其應享有之權利義務與正式會員代表相同。
直轄市、縣(市)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加入本會時,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、會員代表登記卡及立案證書影本,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准其入會,並由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本會每1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,依下列規定辦理:
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8萬元以下者,推派代表3-6人。
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8萬元-17萬9999元者,推派代表7-12人。
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8萬元以上者,推派代表13-15人。
入會會費:
會員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1次繳納新臺幣壹萬元。
會員常年會費:
正式會員:按所屬會員之常年會費5%繳納之。前項常年會費依各該會員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。
贊助會員:年繳常年會費伍仟元。
入會文件送達地點
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180號8樓
電話:(02)2312-3010/傳真:(02)2312-39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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